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4-43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3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 D 楼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煜鐄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
股份 157,840,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14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438,149,27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 2,300,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5,849,272 股)。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
份 157,748,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933%。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2,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5,40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7%;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1%。
(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7%;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7%;弃权 13,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四)2023 年度财务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90%;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58%。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五)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7%;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0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7%。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522,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61%;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99%;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0%。
股东李忠先生、陈波先生、龚健鹏先生、潘莹莹女士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上述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0,870 股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74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5%;反对 9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575%;反对 9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4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57,8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52%;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玲玉、王玥珲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