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3-26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358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
关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
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总人数由 58 人调整至 5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6.96
万股调整为 392.96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5 月 19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
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 5.43 元/股调整为 5.23 元/股。
7、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3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3 月 3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 年 5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了 6 名离职人员合计 229,59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14、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1、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 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2、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 5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3 月 2 日;截至 2023 年 3 月 2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个限售期届满。
三、本次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1、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