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李爱文
廖义刚
陈绍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