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0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 月 28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5.9013 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23 元/股。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以 5.23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9013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
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总人数由 58 人调整至 5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6.96
万股调整为 392.96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5 月 19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
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 5.43 元/股调整为 5.23 元/股。
7、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45.9013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1036%。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予限制性股票总 案公告日股本总
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22 人) 45.9013 10.46% 0.1036%
4、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23 元。
5、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注: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20 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1,以此类推。 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剔除食糖贸易收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