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39
第二节 公 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特别条款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三章 附则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102 号”文批复同意,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0357288E。
第三条 公司于 1994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再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4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Ganhua Science & Industry Co., Ltd.(缩写为 GHSI)。
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 62 号。邮政编码:529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肆仟贰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以保护全体股东,
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是:积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自我发展和自
我约束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创造产业优势,加速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向技工贸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的企业集团,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力争建设成为一个多功能、现代化的经济实体,有效地保证股东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
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构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停车场管理、物业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电源变换器、电源模块、电子元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及系统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有色金属合金、粉末冶金、食糖、纸浆、纸、酵母、酒精、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金银)。机电及化工机械的制造加工,仪器仪表试验及修理;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柒仟玖佰玖拾捌万股,成立时向发起
人江门甘蔗化工厂、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糖纸工业公司、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发行叁仟零叁拾肆万壹仟股、贰佰万股、壹佰万股和肆拾肆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额为肆亿肆仟贰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股,公
司股本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为壹亿捌仟肆佰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5%;其余股东持股数为贰亿伍仟捌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