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借壳上市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重组系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生物”)51%股份,其中:向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26%股份,向贵少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5%股份,向上海高特佳懿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20%股份;同时拟向胡煜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资产购买与出售。
特此说明。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