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26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解除限售数量为 790.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185%;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
3、以下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简称为“本批次限制性股票”。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分别
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本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批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经向深交所申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已取得中登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现将“本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和法律意见的披露情况
1、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的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发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2 人姓名因个别同音字造成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已提示予以更正,并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4、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69 名激励对象 2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授予价格为 2.6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在确定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认购,涉及股份合计 50 万股。因此,首次实际授予总人数为 67 人,合计授予股份数量为 2545 万股。
7、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
8、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 7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授予价格为 1.57 元/股。
9、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
作。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
11、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解除限售数量为 762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48,955,604 股的比例为 1.1742%。该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4 月 30 日。
13、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现0.6 元),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 2.63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 1.51 元/股,回购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此,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4、2019 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该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回购
注销涉及人员 3 名,涉及股份数量 22.5 万股,均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约
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648,955,604 股的 0.035%;按调整的回购价格 2.63 元
/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730,604股。
15、本次解除限售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等的披露情况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董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作出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报告。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有关本次解除限售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相关独立董事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对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
“本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0日,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即截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现今限售期已期满。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8日,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即截
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现今限售期已期满。
(二)“本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一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左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二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经审计,公司2019年净利润为6514.48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