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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73 深市 粤宏远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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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4-14

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激励对
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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