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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4

粤宏远A: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1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
  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拟将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 790.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 4 月 10 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实施概况、已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1、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的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发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2 人姓名因个别同音字造成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已提示予以更正,并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4、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69 名激励对象 2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在确定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认购,涉及股份合计 50 万股。因此,首次实际授予总人数为 67 人,合计授予股份数量为 2545 万股。

    7、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

    8、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 75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授予价格为 1.57 元/股。

    9、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
作。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

    11、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解除限售数量为 762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48,955,604 股的比例为 1.1742%。该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4 月 30 日。

    13、2019 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该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回购
注销涉及人员 3 名,涉及股份数量 22.5 万股,均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648,955,604 股的
0.035%;经调整的回购价格为 2.63 元/股,回购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730,604 股。

    14、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董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作出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现处于可解除限售时间内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解除限售的安排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自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而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据上述规定,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即为截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现今限售期已期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止,现今处

  于可解除限售时间内。

      2、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自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而公司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据上述规定,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即为

  截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现今限售期已期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止,现今处

  于可解除限售时间内。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左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二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经审计,公司2019年净利润为6514.48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万元,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后的公司
三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7948.45 万元,相比
      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17 年增长 110.27%。

                                                                  公司实现的业绩高于业绩指标考核条
                                                              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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