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