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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1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公告编码:2017-057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发现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2 人姓名因个别同音字造成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已提示予以更正,并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4、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公告编码:2017-057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

    1、关于调整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2人(史玉宁、黄得伟)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万股,因此,根据公司2017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1

人调整为6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5万股调整为2595万股。总的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80万股调整为267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不变,为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调整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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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相关调整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