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 粤宏远A股票代码: 000573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 事项
是否存在该事
项( 是/否/不适
用)
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否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否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1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否
12 是否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否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否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数量的 20% 是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
列明其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是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 1) 对照《 管理办法》 的规定, 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说明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是
( 2)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 3)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 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是
( 4) 除预留部分外,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 职务、 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 各自或者按适
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
的百分比; 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是
( 5)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
可行权日、 锁定期安排等
是
(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 如采用《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
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 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
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发表意见并披露
是
( 7)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的条件。 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 拟分期行使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 约定授予权益、 行使
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如激励对象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
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 应当充分
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 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
是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是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
期间
是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是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是
(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
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是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
决机制 是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
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是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是否有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是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是否不少于 3 家 不适用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否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 50% 是
29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不适用
30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2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不适用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3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
见
是
34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
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是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
件 是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 是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是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是
(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否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是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5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是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6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7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 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38 监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监事是否回避表决 不适用
39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
责任。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