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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71 深市 ST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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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5-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4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 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黑 01 民初 871 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衡冠通于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字借款 1826.35 万元;二、被告尚衡冠通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宇利息(以 1826.3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起至
 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三、被告尚衡冠通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张天宇实现债权费用 137,500.00 元;四、被告新大洲、黑龙江恒 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尚衡冠通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
 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6)。

    2019 年 11 月 12 日本公司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
 终 536 号),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20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了法
 院驳回张天宇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125 号)。有关内 容请见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19-132、临 2020-120、临 2020-165)。

    2023 年 6 月 1 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
 起诉状等材料。张天宇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
 民终 536 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 2023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
 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编号:临 2023-034)。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2)琼 08 民初 18475 号),判决本公司对(2018)黑 01 民初 871 号民
 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中尚衡冠通不能向原告张天字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
 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
 的公告》(编号:临 2023-091)。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琼 01 民终 315 号),主要内容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宇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139.00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该案未结束执行前,本公司仍将每期按判决计提 1826.35 万元本金(年利
 率 24%) 50%的利息。

    2、其他说明:

    2023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就此案签订了兜底协议(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
 司解决张天宇诉讼案影响的公告》(编号:临 2023-038)),2023 年 6 月 25 日本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 2,121.69 万元,该笔资金将用于弥补本公司因张天宇案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遭受的损失。 未来公司就此案如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时的差额大连和升 进行多退少补调整,本公司将追偿尚衡冠通的权利转让给大连和升。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及 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 01 民终 315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