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6 月 13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
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3304 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8)。
一、进展情况
五九集团经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
院”)申请,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获得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 07 民
初 25 号)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于2024年6月14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民终 730 号)。两审裁定书仅对起诉人(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裁定,为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一审、二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一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起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起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起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求中所涉及的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长焰煤资源
探矿时发生的勘探费及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和利息的主张系依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相关内容所提出,而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已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二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 07 民
初 25 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民终 730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