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4-0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
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 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03)。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0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十六),主要内容为: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司享有的股权
分配利润款,以人民币 77681041.33 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7 年 4 月 9 日止,原冻结案号为(2022)粤 03 执 3384 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诉讼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仲裁)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4 年 3 月王春贵诉五九集 3.70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团、胡清劳务合同纠纷案。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蔡来寅案本公司资产被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冻结资产 冻结金额
1 本公司占嘉兴阳斌赋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 999 万元
2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1000 万元
3 本公司占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股权 10000 万元
4 本公司占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股权 1000 万元
5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 375 万欧元
6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股权 25 万美元
7 本公司占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32732 万元
8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股权 2000 万元
9 本公司占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30000 万元
10 本公司 14 个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合计 170.39 元
截至 2024 年 3 月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多次扣划了本公司被冻
结的银行存款合计 990,241.58 元。
2、至本公告披露日,五九集团未进行利润分配。
(二)大股东相关安排
2023 年 4 月 20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就此案签订了兜底协议(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
司解决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3-018),2023 年 4 月 24 日本
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 11,228,757 美元(对应等额人民币 7,700 万元),
双方约定若本公司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将在后续实际履行赔偿后多退少补并将债权转至大连和升名下,由大连和升进行后续追偿,大股东的补偿金额将按相关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 7000 万元本金 50%的利息(年利率 24%)。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案的审理结果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十六);
2、王春贵《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