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3-09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二)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 代表股 占 公 人数 代表股份数 占 公 司 有 人 代表股份数 占 公 司 有
份数量 司 有 量 表 决 权 股 数 量 表 决 权 股
表 决 份 总 数 的 份 总 数 的
权 股 比例 比例
份 总
数 的
比例
0 0 0% 11 169,461,036 20.3269% 11 169,461,036 20.32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乌拉圭子公司股权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提案》。
1、免去宋昊先生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2、增选董事候选人刘燕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461,036 169,040,936 99.7521% 396,000 0.2337% 24,100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23,900 203,800 32.6655% 396,000 63.4717% 24,100 3.8628%
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
上述提案三、四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严苑榕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