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3-06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1 年 8 月 9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
大洲”)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约定新大洲投资以 1.2180 亿元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务转让给宜宾铭曦。合同中约定,宜宾铭曦应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前支付 5,500 万元给新大洲投资;于同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500
万元。此后新大洲投资仅收到了 5,200 万元,余款经多次催告未支付,本公司因
此起诉宜宾铭曦。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21-075号),上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117)。
2021 年 12 月 14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
2022 年 5 月 12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 0782 民初 4223 号),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
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内蒙古新
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
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
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45)。
2022 年 10 月 8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 07 民终 1669
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73)。
2023 年 4 月新大洲投资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
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3)内 0782 执 614 号),裁定:“1、
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债券、股票、基 金份额;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 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以 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的财产以履行生效 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 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等为限(标的、 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5、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 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3-017)。
2023 年 5 月新大洲投资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牙克石市人民
法院驳回,有关文件为(2023)内 0782 执异 93 号。
2023 年 7 月新大洲投资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 年 8 月
新大洲投资收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 07 执复 97 号),裁定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 0782 执异 93
号异议裁定;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 0782 执 614 号执
行裁定书。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网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新大洲投资持有的 能源科技公司股权已被强制划至宜宾铭曦名下。经公司了解,新大洲投资至今尚 未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内 0782 民初 4223 号)的判决“新大洲投资继
续履行与宜宾铭曦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根据上述《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2.4 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营业日内将 3000 万元(大写:叁仟
万圆)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卖方下述银行账户(简称“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
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2.5 完成上述 2.4 条工作后,至 8 月
25 日之前由买方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 2500 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圆)人民币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2.7 卖方于
买方按照本协议 2.4 条和 2.5 条的规定汇付全额款项之日起 2 个营业日内,责成
目标公司着手进行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取得反映本次股权转让结果的新营业执照(简称“新营业执照”),买方应予协助”,在办理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宜宾铭曦应支付新大洲投资 5,500 万元。而新大洲投资仅收
到了 5,200 万元,宜宾铭曦未按照《民事判决书》((2021)内 0782 民初 4223 号)
的判决继续履行《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第一阶段的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才能进入工商变更登记,付款义务是股权划转的先决条件。公司已经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就协议约定的宜宾铭曦未履行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提出给付之诉,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立
案庭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审核通过。宜宾铭曦至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后
续宜宾铭曦还需支付新大洲投资 6,980 万元。
新大洲投资将提起执行异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仲裁)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2023 年 8 月盐城中路利凯投资 判决如下:一、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诉本公 被告新大洲于
司及子公司恒阳优品电子商务 2023年9月 本判决生效后
1 (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967. 20 收到《民事 十日内支付原 执行中
“恒阳优品”),诉请判令被告 裁定书》。 告股权回购款
新大洲支付第五阶段和第六阶 2967.2 万元及
段股权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前 逾期付款违约
述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金。二、被告
2967. 2 万元,被告恒阳优品对 恒阳优品对上
此承担连带责任。 述被告新大洲
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023 年 7 月合肥合意环保科技 调解书:向原
2 工程有限公司诉能源科技公 5.49 已调解 告支付货款 5 未履行
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 万元。
告合同款项 54924.48 元。
2023 年 7 月内蒙古中建鼎信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能源科
3 技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 112.63 一审中 一审中 不适用
付原告合同款项 1,126,299.27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结 诉讼(仲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裁)判决执 前次披露索引
行情况
2021 年 3 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一审判决:购销协议于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
称“宁波恒阳”)起诉上海甄食 2020 年 12 月 11 日解 2023年8月 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 2021 年 6 月一审 除;甄食返还宁波恒阳 法院受理甄
1 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请 73.59 判决。 货款 435000 元及资金 食申请破产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
购销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 占用费、逾期利益损失 清算。 告》。公告编号:临
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 25000 元。 2021-067。披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