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大洲 A 证券代码:00057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由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控股”或“公司”、“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406.40 万股的 3.37%。其中首次授予 2,195.00 万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0%;预留 545.0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8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含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 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8 元/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X)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万元)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1000 1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 800≤X<1000 80%
X<800 0%
X≥3000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 2400≤X<3000 80%
X<2400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此外,本激励计划还对激励对象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总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0
第十三章 附则......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