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3-0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暨资产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 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 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 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
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情况,
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68)。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因该案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
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78)。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
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收到该案(2022)粤 03 执 3384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财产报告令》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
临 2022-065)。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披露了因该案新增冻结资产的情况,请见
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暨资产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23-007)。
二、进展情况
1、本公司近日通过网络查询到上述蔡来寅案新增冻结本公司持有子公司的 股权:本公司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
九集团”)32732 万元股权、本公司持有的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1000 万元股权、本公司持有的海南新大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25 万美元股权、本公司持有的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375 万欧元股权被冻结。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蔡来寅案本公司资产被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资产名称 涉及金额 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1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洲实业有 2000 万元 名称:《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
限责任公司股权 进展的公告》(临 2020-178),披
露日期:2020 年 12 月 17 日。
本公司占嘉兴阳斌赋新股权
2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99 万元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股权 名称:《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
3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洲企业管 1000 万元 进展暨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
理有限公司股权 2023-007),披露日期:2023 年
本公司占宁波恒阳食品有限 10000 万元 2 月 1 日。
4 公司股权
本公司占内蒙古牙克石五九
5 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732 万元 本公告
股权
6 本公司占恒阳优品电子商务 1000 万元 本公告
(江苏)有限公司股权
7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力机械工 25 万美元 本公告
业有限公司股权
8 本公司占海南新大洲圣劳伦 375 万欧元 本公告
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9 本公司 16 个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合计98.41 名称:《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万元 书的公告》(临 2019-118),披
露日期:2019 年 10 月 9 日。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来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粤 03 执 338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将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司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划付至本院账户,以人民币 77,681,041.33 元为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冻结资产,对公司的征信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案因曾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纠纷案导致,为解决此事项,在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的支持下,公司于 2021年 4 月与大连和升签订协议,若未来公司就此案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部分将根据大股东的承诺以协议方式转至大连和升,由大连和升承担后与尚
衡冠通进行解决。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1-034)。
2023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网络查询蔡来寅案之冻结资产资料;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粤 03 执 3384 号
之二十)。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