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6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 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 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 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
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情况,
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68)。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因该案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
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78)。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
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6 月
7 日签发的(2022)粤 03 执 3384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
令》,其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蔡来寅
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 新恒阳、许树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立案。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许树茂的财产(以人民币 13854750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的财产(以人民币6927375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裁)
号 况 (万元) 进展 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情况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涉
一审判决本公 及证券虚假陈述
司需承担赔偿 责任纠纷案件及
冯济强、刘雅、洪 损失、案件受理 部分案件一审、
仁奎起诉本公司证 费等合计金额 二审判决结果的
1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14.86 2022 年 8 月 为 5.45 万元。 尚未执行。公告》、《关于诉
纷案,诉请赔偿经 二审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讼事项进展的公
济损失。 对公司业绩不 告》,公告编号:
会产生重大影 临 2022-008、
响。 临 2022-045,披
露日期:2022 年
1 月 19 日、5 月
14 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公司 2021 年 4 月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此案签订的兜
底协议约定(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
未来公司就此案如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大股东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按相关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 7000万本金(年利率 24%)50%的利息。
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及 2022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蔡来寅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执 3384 号《执行
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冯济强、刘雅、洪仁奎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