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
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117)。2021 年 12 月 14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1-130)。
二、进展情况
2022 年 5 月 12 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1)内 0782 民初 4223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薄见国
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
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内
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
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 2021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内蒙
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
负担;反诉费 1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 诉讼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裁)审理 (仲裁)
号 (万元) 结果及影 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2 年 5 月,黄小厨品牌管理
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子公司恒阳
1 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 412.07 诉前调解 无 无
司,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费用提成和逾期付款利息。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号 情况 额(万 诉讼(仲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裁)判决执 前次披露索引
元) 行情况
巨潮资讯网。公告
名称:《关于涉及
2022 年 1-2 月, 证券虚假陈述责
朱艳清、杨绍祖、 一审判决赔偿 任纠纷案件及部
毛强燕、曹迪、 情况详见下表 分案件一审、二审
于凤霜、张冬梅、 1。根据本次 判决结果的公
侯毅、王永丽、 18 份一审判 告》、《关于深圳前
王素梅、刘海军、 决,本公司需 部分拟上 海汇能商业保理
2 刘雅、赵迪、陈 16.25 2022 年 4-5 月 承担赔偿损 诉,部分 有限公司纠纷案
淑梅、蔡葵蒸、 一审判决 失、案件受理 尚未执 诉讼进展的公告
吴春林、王彪、 费等合计金额 行。 》。公告编号:临
黄海明、冯济强 为 9.83 万元, 2021-107、临
诉本公司证券虚 对公司业绩不 2022-008、临
假陈述责任纠纷 会产生重大影 2022-012。披露日
案,诉请赔偿经 响。 期:2021 年 10 月
济损失。 12 日、2022 年 1
月 19 日、2 月 19
日。
表 1:(单位:元)
序 当事人 起诉金额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费 判决赔偿总金
号 案号 姓名 (最终) 偿损失 新大洲负担 额
金额
1 (2022)琼 01 民初 21 号 朱艳清 10698 0 0 0
2 (2022)琼 01 民初 22 号 杨绍祖 2422 737.8 15 752.8
3 (2022)琼 01 民初 23 号 毛强燕 4916 971.35 9.88 981.23
4 (2022)琼 01 民初 24 号 曹迪 9186 4294.17 23.37 4317.54
5 (2022)琼 01 民初 25 号 于凤霜 2530 437.2 8.64 445.84
6 (2021)琼 01 民初 491 号 张冬梅 42260 4471.33 90.54 4561.87
7 (2021)琼 01 民初 492 号 侯毅 10000 896.71 4.48 901.19
8 (2021)琼 01 民初 493 号 王永丽 60511 10838.27 235.14 11073.41
9 (2021)琼 01 民初 494 号 王素梅 10000 1080.56 5.5 1086.06
10 (2021)琼 01 民初 495 号 刘海军 10000 675.34 3.38 678.72
11 (2021)琼 01 民初 500 号 刘雅 29625 12584.34 229.65 12813.99
12 (2021)琼 01 民初 501 号 赵迪 46756 5969.5 123.7 6093.2
13 (2021)琼 01 民初 502 号 陈淑梅 26120 7756.46 134.52 7890.98
14 (2021)琼 01 民初 506 号 蔡葵蒸 10000 5002.64 25 5027.64
15 (2021)琼 01 民初 507 号 吴春林 48629 33573.92 701.27 34275.19
16 (2021)琼 01 民初 508 号 王彪 45391 7217.92 148.65 7366.57
17 (2020)琼 01 民初466 号, 黄海明 40782 5782.96 116.21 5899.17
(2022)琼 01 民初 11 号
18 (2020)琼 01 民初467 号, 冯济强 68853 17914.47 395.83 18310.30
(2022)琼 01 民初 10 号
合计 162523 96507.51 1758.72 98266.23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本公司拟提起上诉。
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 0782 民初
4223 号);
2、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
素梅、刘海军、刘雅、赵迪、陈淑梅、蔡葵蒸、吴春林、王彪、黄海明、冯济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