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68 起,涉案金额合计 1096.89 万元。案由为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
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9。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29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
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 2021-069、临 2021-071)。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17 起二审判决
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2021-062)。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8 起一审已
判决。
本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8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2、223、226、227、239、240、241、314 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2 号)判决情况:
“原告:秦志远,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秦志远造成的经济损失 35424.25 元;
2、驳回原告秦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98.90 元,由原告秦志远负担 3131.21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767.6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四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8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案件受
序 案号 当事人姓名 起诉金额 法院判决 理费新 判决赔偿总
号 (最终) 赔偿损失 大洲负 金额
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222 号 秦志远 179945.17 35424.25 767.69 36191.94
2 (2021)琼 01 民初 223 号 王永定 14921.78 5909.37 68.52 5977.89
3 (2021)琼 01 民初 236 号 顾淡榕 40689.22 1919.81 38.56 1958.37
4 (2021)琼 01 民初 237 号 张诗阳 13612.17 2546.81 26.25 2573.06
5 (2021)琼 01 民初 239 号 曽留芳 59085.94 12531.13 270.86 12801.99
6 (2021)琼 01 民初 240 号 刘菊花 2565.12 674.74 13.15 687.89
7 (2021)琼 01 民初 241 号 栾淇景 17474.88 4832.43 65.5 4897.93
8 (2021)琼 01 民初 314 号 蒲纯强 136293.9 4315.12 95.80 4410.92
合计 464588.18 68153.66 1346.33 69499.99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万元) 展 理结果及影 裁)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1 年 7 月,蒲纯强诉本公司证券虚 判决赔偿蒲
1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 13.63 一审判决 纯强损失 拟上诉
失为 136293.9 元。 4315.12 元。
2021 年 9 月,王媛华、王乐、李希风、
魏孝宽、王建军、魏新民、李洪庆、
2 洪燕雯、姚玉琴、胡梅林、黄建华、 31.9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洪雪华、岑文轶、洪仁奎诉本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
资损失为 319008.45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结 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情况
2021年4月,本公司诉
许树茂,诉请判令被告
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
100万美元以及相应资
金占用成本、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由:2019 年 1 月,公
司时任总裁许树茂未 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事先背景调查、未经 名称:《关于涉及
本公司内部审核,擅自 证券虚假陈述责
牵头组织实施与案外 2021 年 8 月本 任纠纷案件中部
1 人 TOGETHER (HK) 786.59 案移送海南省 审理中 不适用 分案件一审判决
INTERNAL INVESTMENT 第一中级人民 结果的公告》。公
LTD(简称香港公司) 法院处理。 告编号:临
间的牛肉采购交易。在 2021-049。披露日
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 期: 2021 年 5 月
安排于 2019 年 1 月 21 15 日。
日直接向香港公司支
付 100 万美元。在前述
货款支付后,未跟进督
促香港公司履行合同,
截至 2021 年 4 月本公
司仍未收到任何货物,
或收回任何采购款。
2021 年 3 月,本公司全 一审判决:购销协 甄食未按 公告名称:《关于
2 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 73.59 2021 年 6 月一 议于 2020 年 12 月 照法院判 涉及证券虚假陈
品有限公司(简称“宁 审判决。 11 日解除;甄食返 决执行,宁 述责任纠纷案件
波恒阳”)起诉上海甄 还宁波恒阳货款 波恒阳向 中部分案件一审
食食品有限公司(简称 435000 元及资金 法院申请 判决结果的公
“甄食”)买卖合同纠 占用费、逾期利益 执行。 告》。公告编号:
纷案件,诉请购销协议 损失 25000 元。 临 2021-067。
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
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已
支付的货款、资金占用
费、律师费、翻译费等
损失。
本公司尚 巨潮资讯网。公告
一审判决结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