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5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32 起,涉案金额合计 9,607,024.79 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
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
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临 2021-032。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1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 32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2
起一审已判决。
本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份《民
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4 号、(2020)琼 01 民初 45 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4 号)判决情况:
“原告:倪嘉麒,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倪嘉麒造成的经济损失 9628.24 元;
2、驳回原告倪嘉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1.35元,由原告倪嘉麒负担3491.8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0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45 号)判决情况:
“原告:倪练平,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倪练平造成的经济损失 2684.85 元;
2、驳回原告倪练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2 元,由原告倪练平负担 133.94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30.2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以上 2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起诉金额 法院判决 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当事人姓名 (最终) 赔偿损失 偿诉讼 金额
费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44 号 倪嘉麒 170,067.46 9,628.24 209.55 9,837.79
2 (2020)琼 01 民初 45 号 倪练平 14,568.08 2,684.85 30.26 2,715.11
合计 184,635.54 12,313.09 239. 81 12,552.90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诉讼 (仲裁 )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 诉讼(仲
(万元) 展 审理结果及 裁)判决执
影响 行情况
2021 年 5 月,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对本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本公司支
付五九集团转让时未列入净资产的煤
1 矿维检费和安技费、支付三矿采矿权 1470.51 仲裁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未列入整体资产评估范围导致国有资
产损失费、因逾期支付第三批转让款
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 14705076 元。
2021 年 5 月,劳动仲裁:梅岩要求恒
2 阳优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22 仲裁中 不适用 不适用
62164.25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 (仲裁 )审理结 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情况
2020 年 7 月,泰和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仲
裁,第一被申请人:恒
阳香港;第二被申请 公告名称:《关于
人:王磊;第三被申请 仲裁事项的公
人:潘旭。请求:第一 2021 年4 月达 已偿还完 告》。公告编号: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 114.64 成和解。 不适用 毕。 临 2020-114。披露
还借款及担保合同项 日期:2020 年 7 月
下的借款本金壹佰万 8 日
美元、借款利息,第二
及第三被申请人承担
共同及各别的偿还责
任。
2020 年 12 月,本公司 仲裁裁决:被申请
诉牙克石工业和信息 人牙克石工业和 公告名称:《关于
化局(被申请人)的关 信息化局赔偿申 蔡来寅纠纷案诉
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2021 年4 月仲 请人本公司损失 讼进展的公告》。
2 仲裁案,请求裁决被申 587.64 裁裁决,为终 4631778 元,本公 履行中。 公告编号:临
请人赔偿本公司损失 局裁决。 司承担 10961 元仲 2020-178。披露日
587.64 万元、承担律师 裁费,牙克石工业 期:2020 年 12 月
费 8 万元及本案仲裁费 和信息化局承担 17 日
用。 38327 元仲裁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2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12,552.90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1)琼 01 民初 44 号、(2020)琼 01 民初 45 号判决,本公司拟提
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 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 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倪嘉麒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44 号;倪练平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
琼 01 民初 45 号。
2、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诉本公司仲裁案之《仲裁申请书》。
3、梅岩劳动仲裁案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
4、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之转账凭证。
5、本公司诉牙克石工业和信息化局仲裁案之《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呼仲案字[2020]第 501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