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 条 目 原 条 文 现 条 目 拟修改后条文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条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激励;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条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条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条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证券。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三十八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条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 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
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中
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买卖本公司股票。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 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
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
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