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公告编号:2022-017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
董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2022 年 1 月 5 日实施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系列新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汽轮机及辅机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1994年2月2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1994年2月2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1994]9 号文批准,依法发行人 称“中国证监会”)发审字[1994]9
民币普通股内资股 4,000 万股,其 号文批准,依法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中法人股 1,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内资股 4,000 万股,其中法人股
1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3,000 万股 1,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3,000 万股。
于1994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社会公众股 3,000 万股于 1994 年 7
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以港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 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港币认购
上市外资股 1 亿股,于 1996 年 9 月 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 亿股,于 1996 年 9 月 1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设立中国共产党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常柴股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党委是公司政治核心,重点发挥把 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2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作用,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开展工作 是公司政治核心,重点发挥把方向、
所需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作用,建立
的工作经费。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开展工作所需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内燃机及配套机组、拖拉 营范围:内燃机及配套机组、拖拉
机、收获机械、植保机械、种植机 机、收获机械、植保机械、种植机
械、工程机械、环保机械、畜牧机 械、工程机械、环保机械、畜牧机
械、粮油加工机械、机械化农业及 械、粮油加工机械、机械化农业及
园艺机具、模具、夹具、零部件及 园艺机具、模具、夹具、零部件及
配件生产、加工、研制、开发、销 配件生产、加工、研制、开发、销
3 售、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存储及 售、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存储及
开发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开发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
定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定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汽轮机及辅机
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二)要约方式;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 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决议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5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内转让或者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销。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
6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月时间限制。 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
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带责任。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7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