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公告编号:2021-032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168,412,297 股新股。2021 年 6 月 11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 的银行账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4,999,996.40 元,上述款项已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柴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缴资金主承销商验证报告》(苏公 W[2021]B061 号)。扣除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 1,250 万元,实际 到账的募集资金为 622,499,996.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20,665,733.9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5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并出具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 W[2021]B06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设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截至2021年6月16日
账户余额(元)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工行常州钟楼 1105020529001520153 477,667,100.00
支行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常州324006010012000226771 74,832,896.40
分行
江苏常柴机械有限 中信银行常州 8110501011901761631 70,000,000.00
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
方”)与 3 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
下合称“乙方”)、2 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
方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
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 1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凌霄、刘莎,丙方 2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Wang Jiangqin、许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缴资金主承销商验证报告》;
5、《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