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3-3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
正)》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泸国资考评〔2021〕6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7.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92.71 元/股调整为 89.466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10.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9 月 28 日。
11.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 62,31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2.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及
第十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1.股票简称:泸州老窖
2.股票代码:000568
3.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
4.授予价格(调整后):89.466 元/股
5.授予人数:17 人
6.授予数量:92,669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471,895,100 股的 0.006%。
7.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8.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 17 人,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授予登记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岗位描述 授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
(股) 比例 量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17 人) 92,699 100.00% 0.006%
合计 92,699 100.00% 0.006%
三、关于本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等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92.71 元/股调整为 89.466元/股,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699 股。除此以外,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整个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可解除限售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24 个月。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3.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条件。各会计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解除限售期 值;相较2019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值;2021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第二个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解除限售期 值;相较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值;2022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第三个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解除限售期 值;相较2019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值;2023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注: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后的净利润。对标企业 ROE 大于 35%或者小于-35%,或各考核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率大于 50%或者小于-50%,在计算各单项指标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指标项下的对标企业。
4.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满
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
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系数 1.0 1.0 0.8 0
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激励对象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六、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3 年 1 月 28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3)
第 0003 号):截至 2023 年 1 月 15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上述 17 名激
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共计人民币 8,290,724.74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92,669.00 元(大写:玖万贰仟陆佰陆拾玖
元整),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8,198,055.74 元(大写:捌佰壹拾玖万捌
仟零伍拾伍元柒角肆分)。
七、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
八、本次授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