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2,334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人民币 92.71 元/股。
独立董事签名: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