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1-57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之十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
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阳中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阳中州支行”)等三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事项,其中,公司与工行南阳中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南阳存款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认定涉案金额为 1.5 亿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由工行南阳中州支行对我公司通过全案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本金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由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沙支行对我公司的 1.221 亿本金通过全案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损失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 2014-35 号、2014-41 号、2014-43 号、
2015-1 号、2015-4 号、2015-11 号、2015-20 号、2015-21 号、2015-25
号、2015-44 号、2015-45 号、2018-17 号、2019-11 号、2019-13 号、
2020-6 号、2020-14 号、2020-34 号、2021-30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终审判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阳存款案终
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赔偿款 7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3.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赔偿款 750 万元及相应利息;4.由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沙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赔偿款610.5 万元及相应利息。
若各赔偿义务人未在本判决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我公司将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