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购四家酒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公告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7]110号文批准,本公 司将于1998年1月实施配股方案,配股募集资金将有一部分用于收购酒 类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公司董事会鉴于配股募集资金到位较晚,不利于拟收购酒类生产企业的整顿和技术改造,为使拟收购企业早日投入生产、产生效益,公司董事会决定利用银行短期贷款先行收购泸州合江荔乡曲酒厂、泸州国营酿酒厂、国营泸州蜀南曲酒厂、泸州三溪酒厂四家酒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待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归还银行贷款。
现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该四家酒厂生产经营性资产业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省评估师事务所评估。其评估净值为6536.15万元,公司按其评估净值收购 上述四家酒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
二、据测算,1998年上述四家酒厂可生产曲酒约2500吨,创产值3000万元左右。
三、公司不负责被收购酒厂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评估师事务所对四家酒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2.中国证监会[1997]110号文;
3.刊登于12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