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号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公司营业期限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着眼公司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提
议,拟将公司营业期限由“自 1987 年 3 月 2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0 日”变更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正后条款
1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1987 年 3 月 2 日至 2027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年 12 月 30 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先导,以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先导,以资本
为纽带,以企业精神为灵魂,立足主营,励精图治、 为纽带,以企业精神为灵魂,立足主营,励精图治、
2 奋发图强,不断拓展企业的运营空间,以一流的产 奋发图强,不断拓展企业的运营空间,以一流的产
品服务社会,以一流的业绩报效股东,以一流的企 品服务社会,以一流的业绩报效股东,以一流的企
业形象为海南大特区增光添彩。 业形象为海南自贸港增光添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3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5 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5 新增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
用于独立董事。
第九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6 新增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7 新增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8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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