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4-03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 转让基本价款、溢价款共计20836.69万元,以及该案涉及的
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16260.54万元,同时考虑如受让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股权可回收价值5657.47万元,最终损益影响具体金额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下一步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再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海南海药、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财富”)以及盐城烽
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康基金”)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签订
《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盐城烽康”)。兴业财富根据《远期受让合同》要求公司受让其所持盐城烽康基金份额 19334.04 万元,并支付溢价款(按 7.2%年利率计算)。后因双方对远期受让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兴业财富提起诉讼,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案号:(2022)沪 74 民初2301 号)。
2023年12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让基本价款、溢价款共计人民币208.366,921.83元;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转让基本价款人民币193,340,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0,000元;被告刘悉承、邱晓微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及2023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二、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46 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烽康基金、盐城烽康公司未依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44,186.68 元,由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重大诉讼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未结案(不含已达成调解,包含本次诉讼)诉讼共计28起,诉讼标的共计115171.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34%;其中,主诉案件18起,涉及金额87698.28万元;被诉案件10起,涉及金额27472.76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事项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16260.54万元,同时如受让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股权可回收价值5657.47万元,最终损益影响具体金额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下一步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再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