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中俊
乙方: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70 号天王星 A1 座
法定代表人:安启洪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8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0565),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
2、乙方系 2010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
3、甲、乙双方均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
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服务、结算服
务、中间业务、设计相关金融服务产品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
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
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三、合同金额
办理存款服务,预计甲方在乙方的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
7,000万元。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服务,预计甲方在乙方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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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利息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
四、定价原则
定价原则为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
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乙方
向甲方提供优惠的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
档次贴现利率;提供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较甲方在国内其
他金融机构就同类业务所收取的费用低10%以上,或提供免费的相关服务。
五、风险控制措施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应不高于乙方吸收的全部存款余额的30%,在发生存
款业务期间,甲方应定期取得由乙方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甲方指派专门机构和
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甲方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
乙方;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
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在发生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
项时,乙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乙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甲方
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须经书面确认后方能对
本协议进行更改。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
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
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
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
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
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份交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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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金融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双方签章: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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