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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64 深市 ST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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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撤销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ST大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撤销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 大集        公告编号:2022-00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撤销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暨继续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第 14.4.14 条的规定“符合第 14.4.12 条、第 14.4.13 条规定条件的,应当
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可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已达
成,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
情形(即《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规定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不变。上述申请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前述风险警示的叠加情形,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大集”。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14.4.9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
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供销大集”改为
“*ST 大集”,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10 日《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因公司存在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情况,根据《上市
规则》第 13.3 条第(五)项、第 13.4 条、第 13.6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27 日《关
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因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机构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被年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项、第 14.3.1 条第(三)项的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
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情况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及 24 家子公司的重整申
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10 日《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 24 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关
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债权人会议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
截止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截止表决期满,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详
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3 日《关于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
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 24 家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海南高院提交了《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24 家子公司收到了海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4)。
    三、部分风险警示相关情形已消除的情况

  公司通过执行《重整计划》,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 2021 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 2021 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3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符合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同时,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前述风险警示的叠加情形,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大集”。如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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