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3-054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
委托管理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民生”)与长春美丽方
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方”)均为海航集团下属企业,为同一实际
控制人。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西安民生与美丽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由西安民生
对美丽方进行经营管理。
委托管理费以固定管理费和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孰高为原则收取,若委托期内年营
业收入在5亿以内,固定管理费为500万元/年,年营业收入的2%高于固定管理费,
则按年营业收入的2%收取;若委托期内年营业收入在5亿以上,固定管理费为1000
万元/年,若年营业收入的1%高于管理费,则按年营业收入的1%收取。
因美丽方与本公司同为海航集团下属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美丽方为本公司
关联方,所以此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此委托管理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
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马永庆、马超、张俊孝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美丽方最近三年无营业收入,目前处于筹备期,尚未正式营业。本次为公司首次
与美丽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因此关联交易约定的委托管理费以固定管理费和营业收
入的百分比孰高原则收费,预计美丽方自2013年起,近三年的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不
会超过5亿元,本着从严原则,按每年营业收入5亿元估算委托管理费为每年500万
元,此关联交易属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美丽方基本情况
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名为吉林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又名长春万
达商城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系一家大型综合商业购物广场,位于长
春市朝阳区崇智路58号,在人民广场附近,人民大街西侧,重庆路东南,崇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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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光明路的交汇处,属长春重庆路商圈。现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取得
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项目地下1层及地上1-8层的房屋产权及对应的土地使
用权,地下1层为停车场,地上1-8层为购物中心,面积约62,661.7平方米。
2009年12月,长春万达商城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至东北海航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原“东北海航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完成长春万达商城有限公司更名的
工商变更,更名为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东北海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控股。
2011年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开始进行商场的装修改造,目前仍处于
筹备期,2013年9月30日商场部分区域进行了试营业,尚未正式营业。
目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如下:
营业执注册号:220101010011827,注册资本:13000万元,法人代表:袁清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公司的经营范围:经销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
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柜台租赁,物业服务,广告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码为:220104735911470
2012年度经审计的美丽方财务数据为:总资产92,666.12万元,负债总额
83,928.91万元,股东权益总额8,737.25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736.70万
元。
三、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对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对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为贰年。
履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延长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如双方一致同意延长
履行期限并就本合同内容无单方面书面异议,本委托管理合同自动延续;如双方不能
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原则为:固定管理费和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孰高原则收费;
其中商誉费占45%,委托管理费占55%。
若甲方每年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内,固定管理费标准为500万元/年。若在委
托期限内,甲方会计报表中所列明的营业收入的2%抽成低于固定管理费,则按照固
定管理费500万元/年标准收费。若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会计报表中所列明的营业收
入的2%抽成高于固定管理费,则按照营业收入的2%抽成标准收费。
若甲方每年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固定管理费标准为1000万元/年。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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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限内,甲方会计报表中所列明的营业收入的1%抽成低于固定管理费,则按照
固定管理费1000万元/年标准收费。若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会计报表中所列明的营
业收入的1%抽成高于固定管理费,则按照营业收入的1%抽成标准收费。
委托管理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本季度的固定管理费,次
年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上一年的营业收入清算。
甲方承担“长春美丽方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经营管理相关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使用乙方商标期间,一切因甲方经营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均由
甲方独立承担;
双方同意在委托管理期间,委派人员其劳动关系系乙方,而委派人员工作期间的
相关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福利等人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标准依照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