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3-027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西安文景店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民生”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海璟未央城商业
项目,租赁海璟未央城物业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新开门店,门店现定名为文景店,目
前仍在筹备中。公司拟将该项目地下一层1014平方米转租给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家乐”),其他部分由公司经营百货及部分配套餐饮
及娱乐。
因民生家乐与西安民生同属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民生家乐为西安
民生的关联方,故西安民生与民生家乐签订租赁合同构成了关联交易。
《关于与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西安文景店租赁合同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马
永庆、马超、刘昆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
此议案。
公司与民生家乐拟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5年租赁期租金为248.23万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办
法,此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民生家乐成立于2007年9月,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马超,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14987,税务登记证号码:
610113664138520,注册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经营范围:工业、商业、
服务业、民用建筑业、餐饮业的连锁投资管理;超市连锁经营管理;企业策划、品牌
的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商品的信息咨询;日用百货、针织品、洗涤用品、家电、
化妆品、办公用品、五金工具、塑料制品、服饰、鞋帽、儿童玩具、箱包皮具、陶器、
瓷器、不锈钢及玻璃器皿、绢花的销售;柜台租赁、房屋租赁;农副产品的采购、销
售;卷烟、雪茄烟、图书、音像、禽蛋、糖酒、粮油、调味品、果蔬、饮料、肉制品、
乳制品、保健食品、通讯器材、数码产品、计算机及软件的销售;熟食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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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商业持有该公司61%股权,西安民生持有该公司19.7%股权,西安民生全资子公
司宝鸡商场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9.3%股权。民生家乐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民生家乐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12年12月30日 201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24,553,957.20 320,378,930.17
所有者权益 33,796,926.34 32,288,270.07
2012年度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601,620,626.68 591,079,230.63
净利润 1,508,656.27 1,519,234.62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116号,西安民生文景店负一层,面积为1014
平方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市场调研分析,本项目所在区域临街商铺一层均价在100-120元/㎡之间,
按照行业租金水平测算,在考虑楼层差价的基础上,该项目负一层的租金水平约为一
层租金的40%,因此其合理租金约为每平方米40-48元/月之间。经双方协调,最终
确定租金为前三年每平方米40元/月,第四年起租金为每平方米42元/月。
五、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系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116号民生百货商业房产的承租方,对该
房产依法享有出租权、经营使用权及转租权。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和条件将上述商业房产负一层1014平方米的房屋转
租给乙方。
乙方承租房屋的租赁用途为经营超市。如乙方改变租赁用途,必须事先征得甲方
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租赁期为5个租赁年度,租赁期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届满之日前三个月
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费标准为前三年每平方米40元/月,第四年起租金为每平方米42元/月。第
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40,560元,年租金为486,720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月租金42,588
元,年租金511,056元,5个租赁年度租金合计为2,482,272元。
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实行按季预付制,由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3个月的免租期,供乙方装修。免租期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计算,
免租期期间发生的水、电、能源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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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租赁费外,乙方应自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管理费、票据费、租赁房产管理费、能源费、代收款项各类银行卡相关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