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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民生:关于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26

     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1-015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民生”)拟向海航商业控
股有限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详见公司 2011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公告、2011 年 4 月 6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延安东方红世纪广场投资项目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之一,公司为此投资项目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
同》及补充协议已经 2011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根据项目运作需要,将 2011 年 3 月 14 日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
议》予以废止,重新签订。
    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
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批准和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故本补充协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参加现金增资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议案》,重
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出卖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与出卖人经协商一致,特签署本补充协议,将原《补充协议》予以废止,并
将合同中部分条款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如下:
    (一)双方同意将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合同的有效补充。
    (二)合同中第一条关于“项目建设依据”以如下约定为准: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宝塔区延河居委嘉岭桥东侧、编号为 11-2-92-﹤1﹥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GF-2006-2601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1652 ㎡ ,规划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46 年 12 月 13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东方红世纪
广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7】第 24 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8】第 23
号 。
    (三)合同中第三条关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以如下约定为准: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框剪结构,层高为 5.1m(商业部分) ,建筑层数地上 30
层,地下 3 层。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32610.16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30117.42 平方
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2492.74 平方米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指由出卖人开发的位于陕西省延安市百米大道嘉岭桥引桥
东侧(原一中)的“东方红世纪广场”项目,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中除地下一层及地上
一层出卖人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产权和附属设
备、设施。
    该商品房以“建筑施工图”途径测量的各层套内建筑面积扣减出卖人已预留部分的
面积,再加上地下室设备用房等分摊面积为基准,即地下一层:5,649.61 平方米,地上
一层:6,057.81 平方米,地上二层:6,967.58 平方米,地上三层:6,967.58 平方米,
地上四层:6,967.58 平方米,共计 32,610.16 平方米。
    (四)合同中第四条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以如下约定为准: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12000.00 元,总金额(人
民币)叁亿玖千壹百叁拾贰万壹千玖百贰拾元整。
    (五)合同中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方式按期付款:
    鉴于买受人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且本次交易为买受人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等事项尚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
核。双方特别约定如下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订金
(本合同生效后,该部分订金自动抵扣合同价款);
    (2)买受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核通过、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且募集资金已实际到位后
10 日内,如届时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商品房已过户至买受人,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付清合
同总价的剩余 80%;如届时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商品房尚未过户至买受人,买受人应先
行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60%,并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日内付清合同总价的剩余
20%。
    (六)合同中第八条关于“交付期限”以如下约定为准: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同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该等商品房所有
权转移至买受人,但在该等商品房未按下款规定实际转移占有前,该等商品房毁损、灭
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8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实际交付至买受人占有使
用。
    (七)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以如下约定为准: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且不得晚于商品房实
际交付使用后 365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
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
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中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适用双方,关于“合
同生效约定”以如下约定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双方特别约
定本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本次交易已履行买卖双方的内部审批程序,已取得其
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双方特别约定,鉴于买受人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而
本次买受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买受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未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或涉及的要约
收购义务未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或募集资金未能实际到位,在上述任
一事实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无论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商品房是否已经登记在买受人名
下,出卖人应无条件以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原价格回购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并一次
性付清所有款项,而在回购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此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的《关于与延安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应为《关于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商品
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特此公告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