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3-56)
2023 年 9 月 28 日
目 录
议案一:关于选举强力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
附件:强力简历 ......4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
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对照一览表......9议案三:关于更新公司《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议案 .....
......66
附件 1:《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更新对照一览表......68
附件 2:公司恢复计划 ......71
附件 3: 公司处置计划......90议案 4: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 110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选举强力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强力为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一致。现提请股东大会对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选举。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件:强力简历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强力简历
强力,男,中国国籍,汉族,陕西彬县人。1961 年 10 月
生人,1983 年 7 月西北政法学院政治理论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本科、学士)留校任教至今。曾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系主任、经济法学院院长。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历任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专家咨询小组成员、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金融学会副会长等,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西安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强力与持有陕国投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陕国投股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强力承诺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监管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框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结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制度与自身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共对《公司章程》的 71处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删减修改等,共 37 条。
一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股东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如实向公司告知股东相关信息等一些条款。
二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流程、时限、股东大会通知包含的内容、股东大会的档案保存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三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负有
的勤勉义务、董事出席董事会等履职情况、董事辞职及董事改选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四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董事会的分类以及召开频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条件、董事会召开的形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以及召集人和成员的设置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五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监事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监事出席监事会等履职情况、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监事会的组成和设置以及召开监事会的流程、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六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原则进行了补充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新增条款,共 9 条。
主要是增加了董事提名的主体资格、方式和程序、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相关内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三、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调整,共 25 处。
一是将原第五章“党委”部分整体移动到第四章,相应的条款编号顺延调整。二是增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公司章程的制定依据。三是根据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情况调整表述,相应进行调整 2 处。四是根据此次金融监
管机构改革实际,将中国银保监会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应进行调整 17 处。五是因对应编号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4 处。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经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西安观韬律师事务所审核。该议案已经2023年9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公司章程》修改对照一览表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一览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五章 党委 第四章 党委
2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
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信托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章程。
3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也可以授权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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