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 A 公告编号:2022-5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8 号)核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149,957,512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0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8,869,986.72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8,734,733.0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90,135,253.72 元,其 中增加注册资 本(股本)人民币1,149,957,512.00 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2,340,177,741.72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XAAA2B0008)。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近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26190501040037415
有限公司 安永宁门支行 补充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资本金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6010001421050794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公司资本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源、韩日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