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万向钱潮 股票代码:000559 编号:2018-014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22日15:00至2018年4月2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管大源董事长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3人,代表股份1,654,460,146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60.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
代表股份1,633,307,886 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32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1,152,26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7683%。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2人,代表股份
98,871,44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654,362,8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41%;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5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654,362,8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41%;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5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654,362,8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41%;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5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654,362,8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41%;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5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362,8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41%;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5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9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2017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98,762,4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8898%;反对表决情况:同意108,9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的0.1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6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10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98,692,13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8186%;反对表决情况:同意179,30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的0.1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69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86%;反对179,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351,16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34% ;反对108,9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6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10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351,16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934% ;反对108,9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76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10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98,693,69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8202%;反对177,74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179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693,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02%;反对 177,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延长2017年度配股相关事宜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089,52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99.9776%;反对370,62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2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500,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51%;反对37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7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玮雯律师、卜平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