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7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 506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因事未能主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吴晓龙先生主持。
(六)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00,7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32%。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5,2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515,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2%。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311,95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17%。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8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689%;反对 9,181,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21%;
弃权 34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2,787,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123%;反对 9,181,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502%;弃权 34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459%;反对 10,324,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87%;弃权 22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760,9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117%;反对 10,324,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52%;弃权 226,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恺、张悦荷
(三)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