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66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莱
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1 月 10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1 月 1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4 年 5 月 9 日在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股,于 1994 年 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担的其他义务。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单笔担保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