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0-039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0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晓亮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1,727,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683%。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56,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574,00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1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6,153,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5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方式增补胥亚斌先生、黄光耀先生、吴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增补胥亚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1,220,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49,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3.7584%。
表决结果:当选。
1.2 增补黄光耀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1,220,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49,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3.7584%。
表决结果:当选。
1.3 增补吴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21,220,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49,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3.7584%。
表决结果:当选。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1,723,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2%;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35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1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