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0-02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0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蔚炜先生、副董事长曾赴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晓亮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528,870,5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0224%。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8,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246,25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1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624,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1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审议通过《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五)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六)审议通过《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82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11%;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5308%;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469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8,780,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829%;反对 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7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6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4679%;反对 9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532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