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2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3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9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31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3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4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8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9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2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5
二十四、风险揭示......47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3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3
特别约定:《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一、前言
为规范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财通证券资管莱茵体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莱茵体育:指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指《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南京银行”;
推广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增加其他推广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份额;
夹层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夹层级份额;
普通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普通级份额;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委托人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夹层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夹层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夹层级委托人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普通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普通级委托人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补偿方:指莱茵体育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莱茵体育实际控制人高继胜;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限售期和解禁期分别达到预警、补仓和平仓线的当日,其中T1日指限售期内计划份额净值高于0.88但不高于0.92的当日;T2日指限售期内计划份额净值高于0.83但不高于0.88的当日;T3日指限售期内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0.83的当日;T4日指解禁期内计划份额净值高于0.88但不高于0.92的当日;T5日指解禁期内计划份额净值高于0.83但不高于0.88的当日;T6日指解禁期内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0.83的当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包括认购和申购;认购指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申购指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
之和;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本计划特指拟于二级市场增持的标的股票莱茵体育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享有分红权益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管理人指定网站:指,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1、优先级委托人
(1)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2)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张嘉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
室
联系人:王雅婧
电话:021-8017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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