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授权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5年9月16日,该授权日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黄董良、朱仁华、徐林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