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发 [2003]56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2014 年,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
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况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使用留存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留存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此次委托理财的资金额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我们将严格依照《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张文君 吴春芳 徐孔涛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