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5 证券简称:神州信息 公告编号:2022-07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北京旗硕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硕科技”)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本数)的财务资助,本额度可在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使用。资金使用费率标准为按当次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根据资金实际使用天数按季度结算。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旗硕科技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其自然人股东赖望峰已将其持有的旗硕科技全部股权办理质押为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概述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旗硕科技经营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旗硕科技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本次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1、资助对象: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旗硕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资助金额:拟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在任一时点资助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提供资助后即从总额度内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以后额度即行恢复。
3、额度使用期限:本额度可在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使用。可根据旗硕科技实际经营情况向其分次提供财务资助,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 1 年。
4、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旗硕科技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其他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款项等;
5、资金使用费率标准:按当次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根据资金实际使用天数按季度结算。
6、资金来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7、旗硕科技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因此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自然人股东赖望峰已将以其持有的旗硕科技全部股权办理质押为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担保。
(三)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对旗硕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财务资助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旗硕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 年 11 月 27 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9400459
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8 号楼 3 层 101
6、法定代表人:赖望峰
7、注册资本:人民币 840 万元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专业承包;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膜、化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万元) (万元)
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0.81 342.7968 342.7968
赖望峰 25.05 210.4225 210.4225
林传峰 5.71 48.0000 48.0000
徐立新 4.94 41.5215 41.5215
熊雯 1.82 15.2700 15.2700
北京祥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81 40.3880 40.3880
冯健刚 3.40 28.5664 28.5664
张丹丹 3.40 28.5664 28.5664
王宇飞 3.40 28.5664 28.5664
陶光忠 3.33 27.9510 27.9510
宋鹏 3.33 27.9510 27.9510
合计 100 840 840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达”)持有旗硕科技 40.81%股权,张丹丹、冯健刚、王宇飞分别持有旗硕科技 3.4008%、3.4008%、3.4008%的股权,合计持有旗硕科技股权 51.0114%。根据张丹丹、冯健
刚、王宇飞与中农信达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行使旗硕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对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及有关经营管理的其他任何重大事项的管理权,采取一致行动,与中农信达做出相同意思表示。因此中农信达为旗硕科技的控股股东,旗硕科技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旗硕科技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
10、2021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旗硕科技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9,125 万元、负债总额为 5,794 万元、
净资产总额为 3,331 万元、营业收入为 5,437 万元、净利润为 225 万元、或有事项
涉及的总额为 0 万元。旗硕科技公司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形,旗硕
科技没有进行信用等级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1 年度,公司对旗硕科技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400 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资助方式:现金资助。
2、资助期限:资助额度可在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使用,公司可根据旗硕科技实际经营情况向其分次提供财务资助,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 1 年。
3、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费: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使用费按当次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根据资金实际使用天数按季度结算。
4、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旗硕科技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其他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款项等;
5、担保措施:自然人股东赖望峰已将其持有的旗硕科技全部股权办理质押为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违约方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财务资助协议的具体内容,以提供资助时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旗硕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额度较小,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旗硕科技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自然人股东赖望峰已将以其持有的旗硕科技全部股权办理质押为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旗硕科技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旨在支持其业务的正常运营,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旗硕科技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形。本次财务资
助资金使用费按当次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根据资金实际使用天数按季度结算,合理公允。旗硕科技的自然人股东赖望峰已将以其持有的旗硕科技全部股权办理质押为本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可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旗硕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罗婷女士、黄辉先生、Benjamin Zhai(翟斌)先生、王巍先生、方以涵女士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就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系为满足旗硕科技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解决其所需的资金缺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旗硕科技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且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旗硕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旗硕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向旗硕科技提供财务资助并收取资金使用费,有利于旗硕科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11,1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