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因激励对象行权产生变
化,总股本由 976,310,327 股变更为 983,653,713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76,310,327
元变更为人民币 983,653,713 元。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 称“公司”)。
公司经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 公司经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 成立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贵州省 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公 “关于同意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开发行股票并在异地上市的批复”批准,以募 并在异地上市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集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为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 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并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深 并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深圳市,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 圳市,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3011059727。2013 4403011059727。2013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3]1578
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3]1578 号文批准, 号文批准,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神州数码 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神州数码信息 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6,310,32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3,653,713 元。
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级管理人员。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76,310,327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83,653,713 股,其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为 976,310,327 股。 中,人民币普通股为 983,653,713 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下列职权: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损的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
议; 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
(十)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 (十)修改本章程;
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案; (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决议;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何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千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形。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违反前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将按照公司《对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于 10%。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