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5 证券简称:神州信息 公告编号:2021-064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25,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79,744,428 股的 0.339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 年 9 月 10 日,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续会审议批准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议案。
4、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为 6.38元/股调整 6.3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实际授予并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人数为 16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695.00 万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为 104
人,实际授予登记的股份数量为 2,247.00 万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963,431,273 股增加至 970,381,273 股。
7、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5 万份进行注销、对 1 名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注销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95 万份股票期权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4 人调整为 100 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247 万份调整为 2,152 万份。
9、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10、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
司分别于 11 月 11 日、1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11、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0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于宏
志先生为公司 CTO,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文甫先生、崔晓天先生的职务名称分别变更为“高级副总裁”、“信创首席专家”;公司原副总裁吴冬华先生、任玉龙先生、郭新宝先生不再担任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吴冬华先生不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任玉龙先生、郭新宝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2、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345
元/股调整为 6.306 元/股。
3、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5 万份进行注销、对 1 名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4、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于丁先生、唐智峰先生、刘洪先生、闫光明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文甫先生的职务名称变更为常务副总裁。闫光明先生、于丁先生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洪先生、唐智峰先生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5、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于宏志先生职务由 CTO 调整为副总裁,张云飞女士职务由财务总监调整为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刘伟刚先生兼任财务总监。
6、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 7 名激励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5 万份、对部分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可行权但未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 109.6845万份予以注销。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0月31 日,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1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